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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类慢性病纳入北京首批市级长处方目录

2024-09-25

近日,北京市卫健委、北京市医保局、北京市药监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门诊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首批市级长期处方适用慢性病病种目录出炉。


01 | 明确长期处方适用范围

确定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慢性阻塞性肺病、高脂血症、骨关节疾病、精神类疾病等8类慢性病,纳入首批市级长期处方适用慢性病病种目录,同时确定指导用药目录,制定用药指南,优先将国家基本药物、集采药物纳入长期处方用药目录,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


以下负面清单内药品不得开具长期处方: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

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国家重点监控药品,需血药浓度监测类药品,静脉使用药品,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胰岛素除外)。

原则上,中成药、中草药不纳入长期处方用药范围。


02 | 做实长期处方开具规范管理

对于符合开具长期处方条件的慢性病患者,鼓励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具长期处方,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


对于符合转诊标准的长期处方患者,根据病情进行基层医疗机构和上级医院之间上下转诊,保障患者安全的同时推进分级诊疗。


对于接诊医生根据患者病情,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及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要求药量开具的处方,医保基金予以支付。


参保人员开具长期处方时,提前开药天数由5天放宽至7天。


在开出的药品还有7天以上的药量时,患者再次到医院开具同一个药品的,对累计超量的部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慢性病长处方用药指南

糖尿病确诊患者的药物治疗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相对平稳、经药物治疗血糖水平达到血糖控制目标、血糖控制稳定3个月及以上,且无严重低血糖病史时,可开具长期处方。


确诊冠心病患者病情相对稳定,无需再进行复杂的治疗,可以进入恢复阶段;心血管专科治疗方案确定,持续用药方案无调整3个月以上;相关临床实验室检查指标基本正常或平稳时,可开具长期处方。


确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药物治疗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相对平稳、经药物治疗症状稳定3月及以上,且排除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充血性心力衰竭、支气管扩张症、肺结核、闭塞性细支气管炎、弥漫性泛支气管炎时,可开具长期处方。


确诊高脂血症患者药物治疗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相对平稳、经药物治疗血脂水平达到血脂控制目标且稳定个3月及以上时,可开具长期处方。


确诊骨关节炎或原发性骨关节病患者,药物治疗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相对平稳,且排除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痛风性关节炎等其他疾病导致的关节病变时,可开具长期处方。


确诊高血压病患者药物治疗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相对平稳、经药物治疗血压水平达到血压控制目标、血压稳定3个月及以上,且排除继发性高血压时,可开具长期处方。


确诊脑血管病患者病情相对稳定,无需再进行复杂的治疗,可以进入恢复阶段;神经科专科治疗方案确定,持续用药方案无调整3个月;相关临床实验室检查指标基本正常或平稳时,可开具长期处方。


确诊精神疾病患者,经检查排除器质性疾病或精神活性物质所致急性精神紊乱状态;病情相对稳定,精神科专科药物治疗方案明确;相关临床检查检验指标基本正常或平稳时,可开具长期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