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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小微企业2至6月社保单位缴费全免
昨天,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明确自今年2月起,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这一政策将惠及全部参保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预计全年将减负500多亿元。本次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不会影响参保人享受社保待遇。
大型企业三险单位缴费减半
对本次国家制定出台的社会保险费用阶段性减免政策,本市将顶格执行。在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均减半征收。也就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分别由16%调整为8%、由0.8%调整为0.4%;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照现行费率的50%计算。三项社保费用个人缴费部分不减。
2020年2月至6月,对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特殊类型单位,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将全部免征,个人缴费部分不免。
需要提醒的是,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中,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及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这三类单位(人员)应缴社保费将按照正常的业务流程扣缴。
企业类型划分无需企业操作
为提升服务效率,符合条件的企业无需申请,自动享受减免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将协作配合,以统计和税务数据为依据,共同做好企业类型划分工作。部分无法划型的企业,将依据参保人员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进行类型划分,无需企业进行操作。
企业可于3月9日起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适用减免政策的情况。如果对划型结果有异议,应在3月底前向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提交2019年本单位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2019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等材料,按规定进行复核确认。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困难参保单位可缓缴社保费
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还可以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参保单位确认并承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最近一月营业(财务)收入与2019年4季度月均营业(财务)收入相比下降50%以上(企业单位数据按照上报税务部门口径,其他类型单位数据按照会计报表口径);参保单位未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参保单位承诺并确保于缓缴期满前及时缴费;参保单位依法履行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缓缴申请只需提交一次
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每月应缴的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晚缴纳期限为2020年12月20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本市社会保险费实行“当月申报、次月收缴”的模式。例如,参保单位的2月份社会保险费,应于3月底前缴纳。如果3月申请缓缴后,应于8月底前缴纳,之后月份以此类推。但需要注意,缓缴不可跨年度,也就是说,6月至11月的应缴社保费,参保单位最迟应于2020年12月20日前缴清。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北京人社”APP、“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提交缓缴申请。
参保单位首次缓缴申请的提交时间为2020年3月9日至14日;4月至11月提交时间为每月1日至5日。审核通过的参保单位,当月生效,且只须申请一次,无须每月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申请缓缴时,不得申请当月之前的应缴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缓缴自申请之月起生效,之前月份不算缓缴范围。
此外,对于未缴纳2020年1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包括未按时缴费、自动扣款后退费的单位),1月社会保险费可自动延长至7月底前缴纳。此前,已申请将2月社会保险费延长至3月底缴纳的参保单位,2月社会保险费可自动延长至8月底前缴纳。以上参保单位,2月社会保险费不予自动扣缴,但如需继续缓缴3月及以后月份社会保险费,需要按规定条件、流程和时限申请缓缴。
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十类行业企业,已申请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至7月底的,需根据自身情况,按照上述要求重新申请缓缴,不再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