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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民工劳动用工要实名 人工费每月至少付一次
国务院近日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实施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并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该《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要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可以通过保函及商业保险等方式实现;政府项目、国有企业项目如果没有资金,不得立项、开工,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工程款可以按节点拨付,但其中的人工费每月至少要拨付一次。
《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以上材料的,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条例》为农民工依法维权提供了有效渠道,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王程表示,根据现有规定,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规定情形的,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也将一并被纳入“黑名单”。
被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将被推送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这些违法单位和个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诸多方面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