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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国企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社保关系转至户籍地或常住地街道
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消息,北京市近日印发《北京市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到2020年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属地街道、乡镇(以下统称“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
根据《方案》,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退休人员户籍地或常住地街道,各类社会保障待遇要按时足额发放。原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帮困等相关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相应街道和社区党组织,人事档案移交属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各区指定单位做好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国有企业应按北京市相关规定完成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加工,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后,属地区、街道利用北京市统一的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实现档案服务数字化、便捷化。
《方案》要求北京市各区结合本区实际,完善街道和社区党组织、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管理服务功能,为退休人员提供活动学习场所和各类管理服务资源,多渠道、多方式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
做好退休人员相关健康服务,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实现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方案》强调,国有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要分别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所属企业分类处理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审核把关、监督检查。国有企业不再新增退休人员统筹外项目,原则上不再提高发放标准。已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政府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的除外)。
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可一次性计提,按现有方式发放;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企业经与退休人员协商一致,也可参考本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次性支付。对企业自行发放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企业按现行途径妥善处理。
国有企业要采取一定过渡期办法,在加强对职工工资福利统一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减少新办理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过渡期期满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待遇,可由企业一次性支付,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
《方案》指出,国有企业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能够分割移交的,经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无偿划转给属地街道和社区。划转后的资产由街道和社区负责管理维护并向社会开放,继续用于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优先开展养老服务项目。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居住较为集中,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活动场所确实难以分割划转的,国有企业可与街道和社区协商采取调换等方式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没有专用于退休人员服务活动场所的,街道和社区不应要求国有企业新建或提供新建所需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