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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吉林省将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近日,据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通知》(吉医保发〔2019〕19号)精神,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城乡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决定统一城乡居民42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支付政策(以下简称42种大病医保政策),政策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将从多个方面统一保障范围。
统一保障病种。对原新农合儿童白血病等42种重大疾病,实行城乡居民统一的保障政策。42种大病医保政策保障病种为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以下简称儿童“两病”)等42种重大疾病。
统一保障对象。42种大病医保政策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统一定点医院。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统一定额标准。各统筹地区以《儿童“两病”参考费用按病种付费标准》和《宫颈癌等10种重大疾病付费标准》为基准,结合分级诊疗制度,采取谈判机制,对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适当调整定额付费标准,调整上浮幅度不超过5%,下浮幅度不限。同时,按照层级管理原则,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管理服务协议,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统一待遇支付。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根据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在普通疾病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政策的基础上,支付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从2021年1月1日起,对42种重大疾病全部采用临床路径单病种管理方式治疗,根据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在普通疾病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政策的基础上,支付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对未采用临床路径单病种管理方式治疗的,按普通疾病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政策支付。
统一付费管理。对42种重大疾病实行按病种付费管理。病种付费标准是基金和参保人员向定点机构付费的预定标准,病种付费执行的付费管理、监督管理等按《关于进一步扩大医疗生育保险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7〕90号)执行。
针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主诊断和主要治疗操作标准明确、诊疗技术比较成熟的疾病,实行按病种付费分步推进实施,经专家评估后,成熟一批推进一批。
第一批推进付费标准已经明确的病种。对主诊断和主要治疗操作符合儿童“两病”、宫颈癌等12种重大疾病临床路径的患者,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血液系统2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90号)、《关于印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4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91号)的参考费用(按病种付费)标准(附件2)和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吉林省按病种收费项目价格(试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2017〕253号)按病种付费标准(附件3)执行。
第二批推进付费标准比较成熟的病种。对主诊断和主要治疗操作符合终末期肾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限手术治疗)、脑梗死(限经血管介入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限手术治疗)、甲状腺癌、淋巴癌、膀胱癌、腰椎间盘脱出(限手术治疗)、关节置换(限髋、膝关节)、颅内肿瘤等14种临床路径较清晰的重大疾病,由省医保局统一制定按病种付费标准,于2019年年底前另行发布。
第三批推进付费标准相对成熟的病种。对主诊断和主要治疗操作符合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唇腭裂(限手术治疗)、卵巢癌、喉癌、鼻(咽)癌、胰腺癌、肾癌、白血病、子宫内膜癌、动脉瘤(限手术治疗)、急性胰腺炎(限手术治疗)、下肢深静脉栓塞(限手术治疗)、重型病毒性肝炎等16种临床路径较清晰的重大疾病,由省医保局统一制定按病种付费标准,于2020年年底前另行发布。对上述暂未发布开展按病种定额付费的重大疾病,到2020年底逐步实现向按病种定额付费政策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