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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2020年1月1日起合并实施
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根据《意见》,宁夏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合并实施,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运行,增强了基金共济能力,降低了管理运行成本,提升了综合保障效能。
《意见》明确了“六个统一,一个不变”。统一统筹层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原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提升为自治区级统筹。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统一基金征缴,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8%按月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统一基金管理,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个险种的账户合并为一个账户,进一步增强了全区基金盘的共济能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过渡期间采取自治区调剂金管理模式,2021年实行自治区统收统支。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行统一经办管理,按照国家要求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管理。保持现行生育保险待遇不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全区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水平保持不变,待遇支付所需资金从合并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里支付。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是取消生育保险,而是通过运行层面上的合并实施提高管理服务效能。参保职工待遇享受条件、享受标准等基本保持不变,不会降低群众待遇水平,也不会增加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及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人员,个人不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同时将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生育费用纳入医疗保障范围,解决了两类人员长期以来因没有制度保障,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烦心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