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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生育保险费用纸介材料的通知
2019-09-26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取消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生育保险费用纸介材料的通知
京医保中心发〔2019〕81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方便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生育保险费用时,取消相关纸介材料的报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住院费用时,不再提供《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院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____医院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诊断证明、生育服务证明等纸介材料,相关信息通过系统上传。
二、定点医疗机构向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提供的材料,仍按照《关于北京市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3〕34号)的规定执行。
三、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管理,做好住院费用审核、结算相关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生育保险住院费用的申报工作,确保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就医及医疗费用报销工作顺利进行。
四、本通知自2019年10月8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