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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有调整
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发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津贴月标准
病残津贴月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
具体来看,
1、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津贴标准:
执行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政策同步调整。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
2、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津贴标准:
执行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参保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重新核算,按第1条规定执行。
3、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津贴标准:
执行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
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
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津贴领取地
申领津贴时,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应在待遇领取地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津贴申领条件
申领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内有效。
因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领取病残津贴的,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自上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
审核通过后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从本人申请的次月发放病残津贴,通过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发放。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
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复查鉴定的病残津贴领取人员,自告知应复查鉴定的60日后暂停发放病残津贴,经复查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恢复其病残津贴,自暂停发放之日起补发。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人社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病退”(即各地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退职政策)同步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