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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将迎新规

2024-03-18

今日,北京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旨在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风险,提升违规提取治理效能,全力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以下内容:


01

加大提取材料的审核力度

(1)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部门在审核职工提取业务时,应当通过业务系统数据共享,对身份户籍、房产交易、社保、婚姻登记、购房贷款等材料真伪进行全面审查

对于提供外省市材料信息的,要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平台”开展跨地协查,与当地公积金中心联系并发送协查函,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02

加大提取行为的审核力度

(1)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要求职工持提取申请材料到现场办理;需进一步核查个人征信的,应要求职工当面签署《个人信息核查授权、承诺书》。

① 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交易的;

② 同一人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婚姻变更的;

③ 购买非户籍地、非缴存地住房的;

④ 所购住房产权比例、面积等不符合自住条件的;

⑤ 所购住房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水平的;

⑥ 非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房的;

⑦ 未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迁入本市的;

⑧ 其他存疑的提取情形。


(2)职工购房行为需进一步核实的,受理部门应留置申请材料,并要求职工提供所购房屋用于自住的补充材料,也可通过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核实。


对职工提供的补充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所购房屋用于自住的,受理部门可向职工所在单位进行核实,单位应对职工提供的材料及住房行为予以核实,由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与职工一起到现场办理提取业务。


受理部门根据核实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调查核实时间不包含在3个工作日内)。


03

加大违规提取惩戒力度

(1)加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行刑衔接,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受理部门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2)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将责令其全额退还违规提取金额,将个人信息记入不良信息库,自违规提取金额退回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3)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其他性质单位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通报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至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