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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提取政策将迎来变化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政策,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水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起草了《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缴存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提取办法》)。
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告显示,此次《缴存办法》《提取办法》修订的基本思路为:对照国家法律法规、上级监管部门、北京市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紧密结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修订。
下面我们来看看修订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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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范缴存政策。
一是取消超上限缴存的审批规定(第三条)。
二是修订在职职工范围,规定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与北京地区在职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三是取消单位可按照自愿原则为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规定。
四是明确月平均工资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五是明确当年新参加工作或调入的职工在年度缴存额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第二十条)。
六是取消无上位文件依据的企业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限制要求(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七是增加促进诚信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要求(第五条)。
完善缴存机制。
一是明确工作不满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实际工作月份确定月平均工资(第十九条)。
二是增加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单位和职工集体协商确定(第二十一条)。
三是细化不同类型职工的月缴存额计算标准(第二十条)。
四是规范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期限(第二十八条)。
五是明确职工不能重复缴存同一月份住房公积金(第十三条)。
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通过信息化建设,提高数据共享水平,方便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第四条)。
二是删除关于单位为职工办理转移后续相关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三是取消缴存登记、变更、注销等业务办理中非必要证明材料及要求到管理中心现场办理的要求(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四是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实行电子化(第三十七条)。
五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时限压缩为10个工作日(第二十七条)。
保障职工权益。
一是增加确定、公布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下限要求,明确单位不得低于下限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二是增加与社保数据核查比对规定,依法处理不缴、少缴、欠缴等行为(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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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范提取政策。
一是超出家庭工资比例不再作为租房提取的条件(第五条)。
二是增加遗产管理人规定(第十三条)。
三是取消提取业务时纸质申请(表),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授权管理中心进行联网核查(第十五条)。
四是规范非本市户籍人员、港澳台同胞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公积金的要求(第五条)。
五是增加促进诚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要求(第四条)。
简化提取流程。
一是取消“一般由单位代为办理”和“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交相关材料”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二是取消职工提取后公积金账户最低保留10元的要求。
三是目前现已实现1个工作日内将提取额划入职工银行存款账户,因此修改原《办法》中规定的“3日”时限(第十七条)。四是明确规定办理提取业务时限要求(第十六条)。
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增加规定职工个人可办理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业务(第十四条)。
二是取消“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的限制(第八条、第九条)。
三是目前提取资料通过数据共享方式核查,删去“提取证明材料”整章。
四是增加通过信息化建设,提高数据共享水平,方便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规定(第三条)。
打击违规提取。
对单位违规提取、单位协助个人违规提取、个人违规提取分类处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