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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或将迎重大变化!

2020-08-28 北京日报

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将扩大,可用于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一系列就医购药费用。


据介绍,自职工医保制度改革以来,我国基本医保制度都是以“保住院”为重心,为住院提供相对较高的待遇保障。但门诊保障比较薄弱。为破解职工医保门诊保障问题,此次改革共推出三项核心举措。首先是建立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共济保障机制,从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入手,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普通门诊统筹覆盖全体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支付比例从50%起步。随着基金承受能力增强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同时,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各地可探索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经济负担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对部分需要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可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按照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改革还对医保个人账户的计入办法进行了改进。过去医保个人缴费的2%和单位缴费的30%计入个人账户。改革后,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不再计入个人账户,而个人缴费的部分仍然计入个人账户,原则上控制在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以内。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按所在地区改革当时基本养老金2%左右测算,今后年度不再调整。需要注意的是,调整统账结构后减少划入个人账户的基金主要用于支撑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提高门诊待遇。


改革还扩大了医保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享受人群、支付范围和使用方式更多了。此前,个人账户是基本医保基金的一部分,其支付政策须执行基本医保基金的规定。改革后,享受人群从参保人本人扩大到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支付范围从只能支付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扩大到可以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此外,在支付医疗费用方面,还将探索扩大到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等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支付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的其他支出。


“改革后,医保待遇不会减,门诊保障待遇还能提升。”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改革后,参保人个人账户现有的钱不变,仍归个人所有,使用政策也不变。同时,建立新的门诊保障机制、提高门诊保障水平,是通过优化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结构实现的;而用于支撑健全门诊共济保障的资金来自于减少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不会新增单位和个人的缴费。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王震表示,目前,全国不少地区已经探索开展了门诊保障方式的改革。从目前的情况看,多数地区已将一些大病、慢性疾病的门诊治疗以及日间手术等纳入到统筹支付范围,北京、上海、浙江、广州、青岛、厦门等地也都陆续开展了个人账户制度改革与门诊费用统筹的探索。从效果看,这些举措提高了参保人的门诊待遇水平与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王宗凡表示,我国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应当从“重点保大病、保住院”向“保小病、保门诊”延伸,既“保大”也“保小”,补齐门诊保障不足的短板,均衡门诊和住院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