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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甘肃省职工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合并

2019-11-04 兰州晨报

记者从甘肃省医疗保障局获悉,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精神,做好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甘肃省制定了《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简称《方案》),要求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甘肃省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据悉,“两项保险”合并,从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就必须参加生育保险


《方案》指出,要实行统一参保登记。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同步参加生育保险。要完善参保范围,摸清参保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合并实施前,同时参加本省两项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合并实施后直接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同时参加两项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合并实施后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增加未参保险种。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新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不再单独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按收支平衡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方案》明确,要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执行全省统一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


《方案》指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要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待遇支出项目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现行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