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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年底前合并实施

2019-10-28 大众日报

继前期威海市按照国家部署试点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工作后,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两大险种合并实施。


两险合并,是否意味着“五险”变“四险”?对此,山东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合并实施并非取消生育保险,而是和职工医保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缴费比例也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不会增加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参保人待遇不变。“随着二孩政策的放开,生育保险基金面临不小压力,合并实施最核心变化就是打通了两大险种基金‘池子’,基金合并运行,统筹层次一致,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和保障能力。”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于职工医保参保人直接参加生育保险,不仅没有增加小微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难度,相反会让手续更加简化,有助于提升参保覆盖面,提高管理服务能力。


个人待遇不变,享受待遇条件则发生了变化,变得更加科学合理,这也是新规的一大亮点。过去规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为连续缴费满12个月,但现实中会有一些情况,比如职工工作不满一年生育、参保关系转移等,都会影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新规明确,用人单位按国家、省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执行各地医疗费用免责期政策。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新规实施后,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也将进一步完善。生育医疗费用执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各统筹地区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


根据《方案》,2019年12月中旬,各统筹地区要完成相关信息系统调整,确保2019年年底前两项保险顺利合并实施。山东省要求,各统筹地区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推动经办服务水平提质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