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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失业保险金新政
近日,北京发布了《北京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实施办法(试行)》。
失业保险金申领
申领条件(同时符合)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况:
1、劳动(聘用)合同到期终止的;
2、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4、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
6、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领所需材料
第三代社保卡;
尚未办理第三代社保卡的,可持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本人的银行卡。
申领渠道
线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北京人社”APP等;
线下: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经办机构。
审核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
停止领取情形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办理停止领取手续。
失业保险金发放
经办机构根据累计缴费时间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失业保险缴费时间,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2、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缴费月份,与本市的缴费月份合并计算。
存在重复缴费的月份,核定失业保险金时只计算一次。
3、失业人员在领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从再次就业之后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非因本人意愿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