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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发布

2023-12-13

近日,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通知,公布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


本次调整,共有126个药品新增进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1个药品被调出目录。

143个目录外药品参加谈判或竞价,其中121个药品谈判或竞价成功,谈判成功率为84.6%,平均降价61.7%,成功率和价格降幅均与2022年基本相当。

本轮调整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总数达到3088种,其中西药1698种、中成药1390种;中药饮片仍为892种。


根据通知,

及时做好支付范围调整


各地要严格执行《2023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


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将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调整“备注”内容的药品要更新支付范围,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并及时在智能监管子系统中进行维护,加强基金监管。

规范支付标准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本次调整新纳入目录的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其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其自付比例和报销比例。


对于确定了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


鼓励将同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采中选药品优先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配备范围,支持临床优先使用,减轻患者负担。


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


省级医保部门可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价格等,调整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被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或政府定价的,省级医保部门可按相关规定调整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扎实推动目录药品落地


通知要求,各地2023年12月底前要将谈判药品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


谈判药品的挂网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参与目录准入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其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与竞价时的报价。


各地及时更新本省纳入“双通道”和单独支付的药品范围,与新版目录同步实施。


原则上不得以谈判药品转为常规目录管理为理由将其调出“双通道”和单独支付范围。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通过“双通道”渠道提升罕见病用药供应保障水平的有效模式。


规范“双通道”药店准入程序,进一步提升农村地区、偏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双通道”药店的覆盖率。


要建立健全全省统一、高效运转、标准规范的处方流转机制,进一步推动“双通道”处方流转电子化。


此外,各省级医保部门要把符合临床必须、价格合理、疗效确切等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等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同步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同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药品调出支付范围。


《2023年药品目录》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医保发〔202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