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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失业险月缴费调整

2021-01-29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日公布《关于202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补充通知》,对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月缴费金额做出相应调整。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六条规定:“自2021年1月起,个人委托存档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1%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可以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适当选择。”此次发布的补充通知对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月缴费金额做出相应调整。


调整后标准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26541元,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308.2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265.41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3613元,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722.6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36.13元;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按照下限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16.78元、失业保险费7.23元。


对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月缴费金额做出相应调整: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26541元,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308.2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265.41元。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3613元,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722.6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36.13元。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按照下限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16.78元、失业保险费7.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