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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社保费补缴时间出炉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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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社保补缴时间确定


近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明确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及有关事项。


通知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免征和缓缴政策将执行到2020年12月底,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1月起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将全额征收(社会保险费采用当月申报,次月缴纳的征缴模式,如:2021年1月企业应缴社会保险费,应在2021年2月缴纳)。


通知要求,缓缴单位于2021年1月底前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或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缓缴期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业务,并按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及时完成缴费。2021年1月社保业务具体截止时间将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


2

职工医保补缴时间确定


近日,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对医保有关工作作了相关调整。


通知要求,符合1、2月延期缴费至3月的单位,须在2021年1月25日前(具体以税务部门明确的征期为准)缴纳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的欠费,延长缴费部分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到位的,将自2020年4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影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权益记录及待遇正常享受。


符合十大行业延期缴费至7月的单位,应按照《关于本市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要求,12月18日17时前在社保(医保)经办窗口完成医保费补缴;或在12月20日17时前通过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完成医保费补缴。凡未按时将延长缴费部分足额缴纳到位的,将自2020年8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影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权益记录以及待遇正常享受。


通知指出,目前疫情防控已进入长效机制,各企业已复工复产、医保(社保)经办机构已全部正常办理业务,已不存在因为疫情无法办理业务的情况。根据通知,以下相关业务暂时停止办理:


1、“参保人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中断医疗保险关系的,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补缴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补支,且视为连续缴费”。


2、“疫情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的人员,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


3、“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补办补缴”。


同时,通知明确,恢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前中断医疗保险关系三个月以上设置180天等待期的规则。异地就医备案不再因疫情原因将备案时间提前。